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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29 点击数量:1674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问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河北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问责工作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由学院任命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所在党组织,重点是学院各党政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各部门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
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七条 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的决策部署,不传达学习,研究部署不认真,推动落实不到位,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的;
   (二)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形式,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阵地意识淡漠,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作用弱化,管辖范围内课堂、信息网络、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教师、员工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恶劣的;
   四)维护教育安全稳定失职失责,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在处置本部门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违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请示报告,瞒报、迟报、谎报的。
    第八条 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员管理松散,发展党员不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规范,领导班子不团结,缺乏凝聚力、战斗力,情节严重的;
(二)思想政治工作削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员队伍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我院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作风建设流于形式,顶风违纪问题突出,“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跑官要官、任人唯亲、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弄虚作假等,影响恶劣的;
(五)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存在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现象,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九条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三)履行领导责任不力,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抓早抓小,不主动开展提醒谈话,对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治理、执纪执法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十条 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或者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权威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存在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或者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做出的决定,不履行有关工作规程,违反请示报告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或者存在利用单位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高权钱交易,公款吃喝、旅游、高消费娱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设立“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四)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存在漠视或者侵害群众利益、党群干群关系紧张,长期存在慵懒散拖现象,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一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到位,对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领导和支持惩治腐败工作不力,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基层延伸不力,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二条 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入学考试、招生转专业、学生管理、教育教学、部门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不合法、不合规,严重影响教育公平公正,或者管辖范围内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力,职责管辖范围内问题多发频发,师德师风问题突出、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在教材编写、选用及校企合作、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监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学生资助、基建工程、项目审批、评估评审、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除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应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造成损失的大小、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情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进行调查,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题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同一任期内因类似问题再次被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向组织报告问题、说明情况,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查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七条 实施问责,应当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十八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工作失误,但是决策程序合规,决策事项符合改革方向和现行政策精神,党的领导干部没有谋取私利,且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予问责。
第十九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经院党委研究决定,由纪委、纪检处、组织部负责启动问责调查程序。问责调查中发现管理权限外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报院党委批准,移送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第二十一条 问责调查应当充分核实情况,详细记录被调查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其中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正式向院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写明被调查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查明的主要事实、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具体问责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问责决定应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纪委按照要求制作并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纪委指派专人及时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并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材料应当同时抄送组织部、人事处备案;组织部应当将涉及干部的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干部个人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院党委、纪委上交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纪委提出书面申诉。院纪委接到书面申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被问责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院纪委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附件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决字第 
                                                           
关于对XXXXX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不服问责决定可以提出申诉,以及受理机关等。
                                                                                                                                                          
 
                     批准机关(盖章)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主送: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抄送:组织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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