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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9 点击数量:1860

为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和借机敛财,促进廉洁自律,用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和引导全社会文明、节俭婚丧习俗的形成,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除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外,一律实行报告制度。

办理婚嫁事要在举行婚礼前至少一天,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口头报告。婚礼结束后15天内,再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办理丧葬事要在葬礼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不准通知下述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接受其赠送的现金、物品: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及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一律不准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现金、物品。

第四条 结婚禁止使用公车。范围包括:本单位及其他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车;外地公车;军队、武警部队车辆;也包括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及私营企业主的车辆等。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将单位公车提供给任何个人结婚使用。

结婚租借车辆不得超过6辆。

第五条 办理丧葬事使用公车不得超过3辆。

第六条 订婚、结婚仪式和葬礼要文明、健康,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纪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的党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钱物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婚使用公车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车辆使用费。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本单位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由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批准借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交纳与借用者同等数额的车辆使用费,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婚事租借车辆超过6辆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丧葬事宜使用公车超过3辆,超过部分由丧主家属按每辆车300元的标准退赔车辆使用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婚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比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婚丧事大操大办问题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属地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上级机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查处婚丧事大操大办没收的现金物品,当事人退赔的车辆使用费,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本规定精神,搞好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对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问题的举报。

四、其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各社区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02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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