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巩固发展。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种隐形变异、曲线敛财、翻新升级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层出不穷。
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罗佛生总结认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表现形式大体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多发于新兴事物、新兴领域,或者平时关注少、容易忽视的环节,由于监管机制不成熟、不严密,成为腐败分子新的作案目标。二是行权办事手段的“新”和“隐”。领导干部隐身幕后操纵,由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代言办事或收钱得利,隔断办事和收钱的直接联系。三是利益实现方式更趋隐蔽,出现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委托理财获取高于正常水平收益的委托理财型受贿,出借资金获取高额利息的高利转贷型受贿,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吃空饷的挂名领薪型受贿,在位办事、退休收钱的期权型受贿,收受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货币型受贿,等等。
“近些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手段智能化、隐蔽多样化、危害潜伏期长等特征。”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许富伟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出现,是为逃避监管,迷惑组织。“但无论腐败形式和手段披上何种‘隐身衣’,都难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本质。”
结合各地案件查办经历,多名纪检监察干部认为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的特点。这也体现在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中。
受贿与行贿如同一枚硬币上的正反面,二者一体两面、相伴相随,必须露头就打、坚决惩治。在具体查办过程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建龙注意到,行贿行为治理难存在一些现实原因。如行贿受贿多是单对单的现金或实物交易,取证难度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方式主要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禁入、资格资质限制、行政处罚等,联合惩戒机制尚不完善,行贿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很低。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纪委监委第十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周宇也有相似体会。他表示,办理受贿案件关键在于界定受贿的主体、确定职务的便利、查清收钱的情节。当前,受贿主体变得更加复杂。一些受贿人通过亲朋好友代为收受款物,而行贿人通过“夫人路线”“衙内腐败”以及“白手套”等实现违法目的。此外,合作经商、民间借贷、买卖物品等经济活动也成为行受贿的“保护罩”,为规避监管,一些受贿人和行贿人通过干股分红、高额利息、低买高卖等方式输送利益。
如何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都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将如何贯彻落实?
在罗佛生看来,首先需要深入研究腐败的新动向和生成机理,总结梳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新形式、新表现,要牢牢把握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本质,让腐败行为无所遁形。
周宇认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作出界定,防止行贿人利用经济活动实施利益输送。同时,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行贿的犯罪成本,达到震慑行贿行为发生的目的。
解决受贿行贿及相关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难点,陈建龙认为需要创新治理方式,应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处理。该区纪委监委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机制的意见》,以行贿罪为切入点,对涉嫌行贿犯罪的单位、人员适用合规程序,司法机关据此对行贿人从宽处罚,促进涉案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案件办理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源交易等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许富伟介绍,该市纪委监委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活页夹”,动态监测重点领域领导干部本人及其近亲属投资入股企业等实时信息,同时公开选聘政商关系观察员、设立营商环境监测点,加强与企查查、启信宝等商业实体合作,打造三位一体“营商环境投诉直达”平台,对领导干部瞒报股权投资、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实施精准打击。